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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控评”法律风险打造清朗文娱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23 09:16

  □ 赵 莹

  近日,某古装剧在网络平台上线。出人意料的是,早于电视剧上线之前,网络上就出现了大量关于此电视剧的评论,且出现两极分化的评价。而前不久,有一影视剧在女主角上线之前,网络上也批量出现了质疑其演技、台词的评论。这一“超前点评”现象将文娱领域存在已久的“水军”控评问题赤裸裸地展示在了公众面前。

  控评,即操控评论,在文娱领域,主要指粉丝在社交媒体中,为了塑造明星的正面形象,维护偶像利益,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评论,以形成对舆论走向的控制。在新媒体时代,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全民性、平等性等特征,控评的领域和范围也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皆有表达自己看法与观点的权利,但这种言论自由一旦被一些投机分子所利用,则可能成为危害他人合法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工具。文娱领域的控评乱象,不仅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踏实做事的影视公司吃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还可能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危害整个文娱市场经济秩序。今年国家网信办启动的“清朗”系列行动,也将“刷分控评”纳入打击范围,但从目前情况看,这一乱象还尚未绝迹。因此,我们还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分清各方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

  首先,“水军”控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即使是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如果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水军”进行恶意差评,很有可能因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网络平台,如果对“水军”的恶意控评行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要与“水军”同样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水军”控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用户给影视剧打分,应该是先看后评,给其他用户一些参考和评价,但是如果经营者雇佣“水军”未看先评,试图影响舆论,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果影视公司雇佣“水军”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水军”控评行为还有可能引发刑事责任。2013年9月,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影视公司如果雇佣“水军”控评,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水军”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在网络上肆意散布,起哄闹事,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评论,混淆视听,蛊惑群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更好地打造清朗文娱环境,要有效利用法律手段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真正让法律发挥利剑作用。同时,监管机构要明晰职责,加强监管,不断健全舆情监测机制,针对“水军”控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营造良好的网络言论环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也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平台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影视行业组织也要完善自律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防范和抵制违法行为。当然,每个用户也要提高媒介素养,自觉识别抵制不良信息,理性客观地审视网络信息,不做网络信息傀儡,维护良好文娱生态环境。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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